12月27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孔某辉、刘某新等7人抢劫案,该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云溪区法院首例宣判的涉恶案件。对孔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马某伟、胡某、李某、高某、彭某志等分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以来,孔某辉与刘某新、马某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3月1日晚,被害人付某龙喊刘某新等帮其“了难”,孔某辉等十几人带了管杀、钢管等来到云溪区某夜宵店。因报酬问题没有谈妥且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付某龙被带到一工地,孔某辉、刘某新手持钢管、管杀以暴力、胁迫的方式,与付某龙谈开支问题,要求拿19000元,其余人在车上等待。被害人付某龙拿出1500元给孔某辉买槟榔、烟酒吃,后转账5998元给胡某。孔某辉等人要求付某龙拍摄欠13000元的视频,并将付某龙的小桥车开走做抵押。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孔某辉、刘某新、马某伟、胡某、李某、高某、彭某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孔某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岳阳楼区、云溪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结合案情,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