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买卖不成 预付款应当返还
分享到:
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8-12-28 19:31: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由杨某返还吴某剩余预付款项6万余元。

  吴某从事生猪收购生意。2017年吴某开始在杨某处收购生猪,每次交易均是当场过磅结账。2018年2月吴某向杨某转账20万元后,在杨某处收购一车生猪,当场结算价款13万多元,还有余款6万余元。后来由于价格未谈拢,双方一直没有再进行生猪交易。吴某向杨某讨要剩余款项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预付款6万余元。杨某认为该款项属于定金不同意返还。同时双方在法庭陈述时均认可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杨某与吴某在之前的买卖过程中交易习惯为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收购现场支付价款,没有支付定金的交易习惯。在本次的交易中也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定金,20万元也不符合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故法院认为吴某支付的20万元不符合定金的构成要件,应为购买生猪预付款。现在由于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吴某支付给杨某的剩余预付款应当返还。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