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岳正)2018年12月29日,岳阳市中院对岳阳市委原副秘书长白维国受贿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白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非法收受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没有退清的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白维国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白维国在担任汨罗市市长、汨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用地、申办福利企业、建厂项目办理手续、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史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0万元、港币5万元、十二生肖纪念金册1套、白金手镯1个、玉手镯1个、金质一帆风顺工艺品1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维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维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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