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判决后不久,被告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88年的田某某是湖北蕲春县人,2015年下半年开始,经湖南某设备公司聘请,在该公司位于汨罗的某项目工地上从事资料员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每年均未能按约结清工资,2018年7月23日经结算,共计拖欠劳务费110665元,同时出具欠条约定在2018年8月15日前全部付清。后该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同年9月肖某某以该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向承建的工程发包方汨罗某公司提交了一份代付协议,约定由汨罗某公司向田某某代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但因工程尚未结算,汨罗某公司亦未支付该笔款项。故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湖南某设备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湖南某设备公司的授权代表肖某某、田某某和汨罗某公司签订代付协议时,肖某某收回了出具给田某某的两份欠条。故田某某起诉时凭借的仅仅是欠条的复印件,开庭时,田某某仍然只能出具欠条复印件,同时被告湖南某设备公司并未出庭应诉。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原件,用以证明其诉讼目的。此时,承办法官并没有僵化的适应法条,而是对原告田某某进行了释明,同时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经过法官的释明,田某某回想起与汨罗某公司签订的代付协议中,对原被告的欠款应有约定,当庭提起申请要求调取该协议。最终,依据从汨罗某公司调取的代付协议及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湖南某设备公司支付原告田某某劳务费100665元。
案件判决后不久,被告即支付了该笔款项,自此拖欠了长达3年的劳务工资终于兑付到位。
法官提醒:在劳务活动中,劳务者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务工资凭证,避免在追索和诉讼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奉劝用工单位,及时结清劳务费用,在保障劳务者正常的劳务收入的同时也不要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