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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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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静  发布时间:2019-01-17 09:27: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被告阳某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经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

  李某与阳某系华容同乡好友。2013年,阳某在云南省芒市经营家居建材生意,因资金缺口,便邀请李某出资共同经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李某按约定分三次共出资34万元,但李某不参与实体店经营。后阳某直接经营的家居建材店未获得利润,李某便与阳某签订《借款确认说明》,约定将李某出资的34万元转为阳某向李某的借款,并约定利息。李某多次催讨借款,阳某拒绝偿还。李某便诉至华容县法院,要求阳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在答辩期间,被告阳某以该案系投资入股合伙经营建材生意分红所引发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认为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芒市且阳某的经常居住地亦在云南省芒市,请求移送至云南省芒市法院管辖。

  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合同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阳某称合同履行地为云南省芒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视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阳某偿还借款,李某住所地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华容县,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阳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阳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以原有理由和事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诉请要求阳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提供了阳某出具的《借款确认说明》等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将立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妥。至于李某的诉请是否成立或是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查应查明的问题。李某诉请要求阳某偿还借款本息,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华容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阳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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