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持续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加强对环境污染案件以及较重大资源类案件的审理,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近日,该院共开庭审理4起非法采矿案,在已审结的两案中,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潘某和杨某合伙购买一条货船,将货船改装成采砂船后,命名为“万元2288”。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潘某、杨某、刘某明知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交界处(即长江中下游水域白鳍豚国家级保护区)属于禁采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仍让合伙经营的“万元2288”船只,听从吴某(另案处理)的直接指挥,在禁采区实施采砂行为,之后再将所采的砂出售给潘某某、吴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万元2288”船只股东之间按占股比例分红。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19日,潘某占股45%,杨某占股55%。在此期间,该船只获得砂款176.171万元。刘某于2017年1月20日入股后,潘某和刘某各占股30%,杨某占股40%。在此期间,该船只获得砂款166.3732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杨某、刘某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指挥他人在长江水域禁采区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潘某、杨某、刘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三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76万元,被告人刘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39.6万元,依法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