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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利剑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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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9-01-31 15:14:55 打印 字号: | |

无合理理由逾期举证,向法庭递交虚假证据等“任性”举证行为,妨害了司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岳阳中院坚决依法打击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对相关典型案例依法予以惩处。 

 

保险公司无故逾期举证  被罚款5万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益阳支公司在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审审理以及二审庭审结束前均未提交涉案车辆的投保单和免责事项说明书,直到二审庭审过后,该支公司才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法院。

“这两项证据并不是二审庭审后才出现的新证据。”据案件承办人介绍,当法院责令该支公司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时,对方并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考虑到该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岳阳中院在裁判中予以了采信,但依法对该支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日前,该支公司已自觉向人民法院缴纳罚款。

 

诉讼代理人递交虚假证明  既罚款又检讨

在田某诉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某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田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为使该案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田某红在该社区居住”的证明。一审期间,被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二审法官向田某红核实,并到社区进行调查,发现田某红并未在该地居住。经过法官教育,张某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均认识到了错误,向法院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岳阳中院对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向该社区居委会的上级机构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书。

 

请朋友帮忙诉讼 向法院递交假发票两人均受罚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陈某的车辆受损较重,受损的赔偿金额一直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

2018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自己因车祸受伤,陈某便委托朋友李某帮忙处理诉讼的事宜。

案件二审期间,陈某一方向法院递交了一张车辆受损鉴定费用的发票。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发票系虚假证据,由李某伪造并提供。

“向法庭递交虚假证据,不仅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侵犯他人的正当诉讼利益,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此,岳阳中院分别对陈某、李某二人各罚款5000元。

来源:民三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
责任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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