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岳阳县)建房受伤致三家人反目 调解言和还是好近邻
分享到:
作者:孙子云  发布时间:2019-02-01 14:42:42 打印 字号: | |
  年关将近,街上人群熙熙攘攘,商品琳琅满目,到处是一派热闹欢快的景象。但此时,在岳阳县人民法院公田人民法庭内,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和两被告都带着家人来参加庭审,剑拔弩张。此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三方化干戈为玉帛。

  2017年7月,陈某将房子的承建交给了包工头李某,李某组织了吴某来做工。一日吴某在搬运建筑材料时,因架子倒塌从二楼摔落导致受伤,经司法鉴定吴某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取内固定费用预计20000元,同时鉴定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80天,90天需护理一人,营养90天。事发后李某和陈某已支付原告8万余元的医药费,但双方多次经司法所调解未果,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款20余万元。

  承办法官开庭后了解到三家人各有各的难处,原告吴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妻子是多重残疾人,儿子还未成年,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被告李某为包工头,垫付原告吴某医药费等费用已花去5万元,并因为此事妻子与他离婚,后期费用及赔偿更无力承担;房东陈某也有苦难言,建新房是喜事,不料却惹上官司,房屋的修建工作也搁置下来,还要赔偿,内心愤懑不已。

  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继续做调解工作,对吴某而言,三方知根知底,被告二人再难以承担20万余元的赔偿费,即便判决后执行到位也存在一定难度,吴某经济困境还是未能改善;同时向两被告明法析理,说明了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且告知被告20余万元赔偿款是按照最低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让他们不再有疑惑,希望三方各退一步。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原告吴某觉得“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宁要少而现,不求多而虚”,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两被告见原告让步也同意了最终的赔偿数额。

  一场火药味十足的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化圆满完结,据悉,赔偿款项已经支付到位,愁云终于散去,此时三家人的脸上都有了笑容,迎接着欢乐祥和的新年。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