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法制周报》:岳阳依法惩处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2-03 08:27:1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李艳)无合理理由逾期举证,向法庭递交虚假证据等行为,妨害司法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岳阳中院坚决依法打击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近期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无故逾期举证罚款5万元。某财产保险公司益阳支公司在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审审理以及二审庭审结束前均未提交涉案车辆的投保单和免责事项说明书,直到二审庭审过后,该公司才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法院。

“这两项证据并不是二审庭审后才出现的新证据。”案件承办人介绍,当法院责令该公司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时,对方未能给出合理解释。考虑到该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岳阳中院在裁判中予以采信,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日前,公司已向法院缴纳罚款。

递交虚假证明被罚。在田某诉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田某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中,田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为使该案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田某红在该社区居住”的证明。一审期间,被告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审理期间,二审法官向田某红核实,并到社区调查,发现田某红并未在该地居住。经过法官教育,张某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向法院作出书面检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岳阳中院对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向该社区居委会上级机构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书。

向法院递交假发票受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陈某的车辆受损较重,赔偿金额一直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2018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自己因车祸受伤,陈某委托朋友李某帮忙处理诉讼事宜。

案件二审期间,陈某一方向法院递交了一张车辆受损鉴定费用的发票。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发票系虚假证据,由李某伪造并提供。对此,岳阳中院分别对陈某、李某各罚款5000元。

链接地址:javascript: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