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屈原管理区的姚某就因“恶小而为之”,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近日,屈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7月的某天,姚某因自家对面的货车在装散装稻谷时扬起的灰尘太大,认为灰尘会对自己家造成影响,遂携带一把黄色美工刀和一根撬棍去打砸装稻谷的货车,郑某见状前去制止并抢夺姚某手中的撬棍,姚某用撬棍戳伤了郑某的腹部,之后二人发生纠扭,姚某用美工刀划伤了郑某的胸腹部,后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姚某与郑某达成和解,姚某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损失且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屈原管理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姚某进行社会调查,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