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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借款年利率超过24%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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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9-02-21 11:00:2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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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双方约定年利率36%,债权人起诉到法院,36%的年利率是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宣判,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016年3月15日,彭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物流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彭某在借款凭证上签了字。借款后彭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讨,彭某均未还本付息。某小额贷款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彭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15日彭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彭某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某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彭某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上约定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已经支付了的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利息,对于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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