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人彭某当场交付10697元赔偿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9天内顺利执结。
2017年6月,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牵引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牵引挂车车主为陈某,该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支付了2.6万元医药费后,其他费用拒不支付。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彭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彭某58371元;二、由陈某赔偿彭某10697元(垫付2.6万元已扣除)。
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履行了义务,但陈某逾期未支付赔偿款。2019年2月13日,彭某向湘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当天,执行法官就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月14日,执行法官就来到了陈某家中,做陈某思想工作,对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最终,陈某同意履行义务。2月22日,陈某将全部赔偿款10697元交给彭某,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