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承接了汨罗市某个工程项目,并将工程中的机房装修部分转包给原告王某。双方签订了《机房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工程地点在汨罗市。原告王某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后,某科技公司还剩余6万余元装修款未支付,后王某来汨罗法院起诉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因本案原告王某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就汨罗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有如下两种观点。
分歧
观点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以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汨罗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观点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专属管辖。汨罗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观点分析
观点一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列案由,应以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管辖。
观点二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虽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并列,但其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紧密相关,宜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装饰装修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在汨罗市,故本案由汨罗法院专属管辖。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未规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相关案由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灵活性,若僵硬适用法条,则易造成当事人诉讼不便。
本案被告此前已在汨罗法院起诉项目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案与该案联系紧密,且由汨罗法院审理此案,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也使承办人对案件的把握更为全面。另外,最高院曾作出过(2017)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最高院最终认定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宜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终汨罗法院受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