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为报父母恩情,嫁患有精神疾病的兄长。此后十年婚姻名存实亡,饱受折磨,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日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1987年出生的李梅(化名)自幼被李家父母收养。20多岁时去广东打工,期间与一名男子交往,并意外怀孕,但因为多种原因两人最终分手。原本打算做人流手术的李梅,却遭到养父母的反对。
李家儿子李永(化名)患有精神疾病,养父母以结婚冲喜或许对李永的病情有所帮助为由,希望李梅嫁给自己的哥哥。养父母当时还口头承诺,如李永病情没好转,两人可以离婚。为报父母养育恩情,纠结再三后李梅妥协了。2009年1月,李永和李梅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证,并于同年5月生下了女儿。
可婚后李永病情一直不见好转,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十年间,李梅饱受煎熬,多次跟养父母提出要与李永离婚,但遭到了坚决反对。李梅认为,自己和李永虽有夫妻之名,但没有夫妻之实,自己对李永有的也是兄妹之情,遂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开庭后结合案情,通过对李家父母耐心疏导、明法析理,逐步化解了他们的心结。老人终于松口了,同意子女二人离婚。李梅也再三向养父母保证,即使离婚了,仍然是养父母的女儿,会一直孝顺他们,为二老养老。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应该尊重儿女的婚姻意愿,不能加以强求,以免造成悲剧的发生,毁了儿女一辈子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