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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报假案致对方刑拘 男子诬告他人领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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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颖  发布时间:2019-02-28 17:32:35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斗,扭打过程中,一方将对方摔倒在地并拒绝赔礼道歉,倒地者报警后为报复泄愤,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妄图借助国家公权力致使袁某遭受刑事追究,最终自食恶果。近日,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某犯诬告陷害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8年3月15日下午,袁某喊来挖机准备在自己住宅一侧挖地基建杂屋,因与组里有宅基地纠纷,且未协商好,施工遭到了组里的反对。组长因临时有事,安排方某监督袁某、阻止挖机动工,双方随后引发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袁某将方某摔倒在地,方某称自己右手受伤,要求袁某赔礼道歉遭到拒绝,方某便想陷害袁某,想通过派出所民警将袁某抓起来拘留进行报复。但在此之前,方某的右手受过伤,后自己上楼梯时将右手又甩到了楼梯扶手上导致右尺骨下段骨折,一直未痊愈。于是,方某故意隐瞒之前自己右手摔伤至右尺骨下段骨折的事实,并隐匿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导致法医对其伤情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袁某赔偿了方某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退出了被害人原已支付的赔偿款,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有刑事追究权力的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并不等于“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诬告行为不可能使他人受刑事处罚,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逮捕等,也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即只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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