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长乐法庭通过庭前调解,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并促成案件最终调撤结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8年,胡某驾驶车辆和兰某相撞,造成兰某受伤。在胡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但到期后,胡某未能按约履行,兰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既然双方的纠纷在诉讼前经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那应该双方的矛盾争议并不大,只要找出症结,促成调解还是有可能的。
通过与原被告的沟通交流,得知被告胡某对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并无异议,只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时间上无法满足原告要求。而这就是双方诉争的矛盾所在。
随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到被告胡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签订了调解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付款,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后又联系原告兰某,“你起诉目的无非是早点让胡某履行支付义务,他现在对款项支付并无异议,只是资金周转确实有点困难,如果能相互理解下,通融几日,那既保障了你的权利,又不至于伤了双方和气,何乐而不为呢”。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兰某同意延长胡某的付款期限。随后胡某履行付款义务,兰某到法庭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