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瞿某返还戴某1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戴某与瞿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初举办婚礼但未登记结婚,后2016年分手。交往期间,戴某分别给付瞿某3万元资助其开店、6万元用于其购车、6万元作为结婚彩礼金,共计15万元。
庭审中,戴某认为,其在交往期间共向瞿某支付彩礼312000元,现婚约解除,瞿某应当返还全部款项。但瞿某认为,3万元开店款和6万元购车款是戴某赠送的;6万元彩礼金,因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两年,不应退还;至于其他款项,瞿某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支付瞿某的3万元开店款、6万元购车款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支出,具备彩礼性质,现两人解除婚约,上述两笔款项应予返还。关于彩礼金6万元,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酌情认定瞿某返还该彩礼金2万元。关于戴某主张给付给瞿某的手机、部分现金等其他彩礼,瞿某不予认可,戴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按照农村风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但很多时候,这种习俗并不牢靠,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一种财产获取的途径,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索要和支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习俗,但不应提倡,相互间还是要多一点真心付出,少一点利益交换,方能获得一份真情相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