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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铲车司机拦截货车司机 持扳手殴打致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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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艳兰  发布时间:2019-03-06 15:03:1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陈某,湖南省岳阳市人,33岁,特种车司机,因持铁扳手故意伤害他人,致对方头部外伤、头皮组织裂伤、肋骨不完全性骨折,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系平江县龙门镇大源沙场负责铲沙的铲车司机,受害人方某系沙场雇请转运河沙的货车司机。2018年1月3日,陈某驾驶铲车在筛沙场为方某的货车装运河沙,方某责怪陈某上沙的时候用铲车车斗压了货车车箱,搞坏了车箱,两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后方某在车上拿出一根长约50厘米的铁棍,陈某在旁边的机修师傅任某(已追诉)处拿了一根长约1.5米的铁棍,准备与对方互殴,方某见状立即驾车离开。陈某要任某驾驶面包车载他到前面沙场出口处拦截方某。到达出口后,陈某在出口开票室拿了一把铁扳手,要驾驶铲车路过的刘某(已追诉)将铲车挡在门口一起拦截方某。

  方某到后,陈某与任某、刘某(已追诉)一同上前与方某互殴。其间,任某、刘某用拳头殴打方某,陈某持铁扳手朝方某头部、胸背部击打,致方某头部外伤、头皮组织裂伤、左侧第5、6、7肋骨不完全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刑事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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