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审理了一起邻里间因为宅基地矛盾引发打斗并致人轻微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7年11月23日,邱某与胡某因为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胡某的妻子杨某看到后便过去与邱某争吵。争吵过程中邱某欲拿旁边的锄头打杨某,被胡某抢下,双方争吵一段时间后,杨某到对面超市购物,村干部赶来劝解。杨某从超市回来,再次与邱某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拉扯扭打,其间杨某用手打在邱某左边脸部,并将邱某左脸部抓伤。杨某被岳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邱某因本次纠纷致头面部皮肤粘膜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全休30天,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两人因赔偿事宜经村里多次调解未果,邱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杨某在与邱某发生争吵过程中将邱某脸部打伤,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邱某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邱某在争吵中欲拿锄头打杨某,并与杨某互相拉扯扭打,存在不理智和激化矛盾的行为,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杨某的责任,对邱某的医疗费与本案无关的部分予以酌情扣减。考虑到二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杨某承担邱某所受损失的60%,邱某承担40%。
法官释法: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