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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婚姻期间与他人生子 离婚时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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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9-03-07 15:52: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由向某向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

  向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本应幸福的家庭,却因向某婚姻期间出轨,并且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儿子,使得这本应幸福美满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由于向某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双方发生矛盾并且无法调和,向某与余某的感情濒临破裂边缘。2019年1月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对于结束这段婚姻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就婚生女儿的抚养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承办法官严肃批评了向某这种对家庭不责任的行为,同时明确告知这种情况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考虑到向某是婚姻的过错方,就女儿抚养问题优先考虑由余某抚养。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1、向某与余某离婚;2、向某向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3、共同之女由余某抚养,向某一次性支出抚养费用40000元。该案最终得以和平解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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