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分居长达六年的胡某与左某在湘阴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因征地拆迁款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僵持了多年的婚姻生活,经法官耐心说服、析法明理后,双方最终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
同为八零后的胡某、左某虽然不在同一个村长大,但两家相距不过三四里地,彼此较为了解,2013年在亲友的撮合下结为夫妻。同在那年,左某家的房屋、田地因当地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有120余万元。可不曾想,刚结婚没两天,小俩口便闹起了矛盾,没过多久便分居生活。背地里,胡某与左某也协商过离婚,彼此想尽快结束这种痛苦生活,但双方由于征地拆迁款如何分割僵持不下。胡某认为,这笔钱是结婚时补下来的,她应当分得一半,被告左某却认为,这笔钱是房屋拆迁款,房屋是婚前他与其母亲的财产,胡某不应享有分割权利。双方因此争论不休,离婚协议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知不觉双方已分居6年,胡某不想再拖下去,便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手这个案件后,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交谈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这场婚姻已无挽救可能,便找准征地拆迁款如何分配这个焦点,主动联系左某所在村村委会,详细询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分配方案,并前往征地拆迁指挥部调取了当年征地拆迁的存档资料。
承办法官得到第一手资料后,趁热打铁,马上组织调解,将了解的情况,存档资料反馈给胡某和左某,对照当年的协议,将每项补偿列出来,哪些是房屋拆迁补偿款,哪些是土地补偿款,哪些是人头补偿款,逐项对照。从物权角度阐明农村房屋的权属;从婚姻法的角度阐明哪些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从情感的角度、道德的层面告诉他们应懂得感恩、懂得谦让。经过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双方对这120余万元拆迁款该如何处理已是明了。胡某认为房屋是婚前左某家的财产,她无权享有,左某认为政府补偿的人头费有胡某一份,他愿意给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车他也愿意给胡某。
最后,双方平静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左某支付5万元给胡某,小车归胡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