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货两讫,童叟无欺,常年有经济往来的两老友为何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何某依据收据起诉卖方李某偿还何某支付的预付款5万元,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与李某系同镇村民,两人系数十年好友。李某经营一家饲料专卖店,何某经营养殖业经常在李某处购买饲料。2011年,何某支付5万元饲料预付款给李某,李某出具收据。后何某以收据为由要求李某返还预付款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何某支付5万元预付款属实,但因何某急需用钱已将该预付款返还给何某。因何某称当时找不到收据,并出于对何某的信任,李某未收回该收据,有三位证人和李某的原始记账本为证。此外,依据李某交易习惯,李某一般不收回收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何某虽然有收据在手,但在庭审中表示李某已经返还了部分预付款,李某的诉请与庭审陈述前后矛盾,且缺乏其他证据支持。被告的陈述前后一致,且有相关证据、证人予以佐证,结账时有肖某、乔某、向某在场明确听到两人已结清账目的对话,其他与李某有交易往来的毛某、徐某亦出庭作证与李某交易,李某有未收回收据的习惯,证据、证人相互印证,法院认定李某已向何某返还全部预付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交易需谨慎,收据要收回,否则麻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