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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华容)汽车自燃,厂家担责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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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25 11:45:38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汽车自燃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赔偿?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汽车生产者公司赔偿购买者李某90%共计189270元的经济损失,李某自身承担10%的经济损失。

2018年2月,李某驾驶购买的某品牌汽车行驶在岳阳市某路段时,突然闻到一股焦烟味,下车查看发现车辆着火,后在消防队员的帮助下迅速将火扑灭。李某及车上人员均未受伤,但车辆损毁严重,造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26700元。李某将汽车销售公司生产商都告上了法院。

销售公司辩称,汽车起火系李某违规使用车辆,李某未按照《保养手册》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和附加保养,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生产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经过了车辆上牌时的检查。李某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应当自行承担该车起火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该汽车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官网发布的某品牌召回系列,官网发布与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起火原因相符,可以初步证明该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李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维修时的里程数,维修材料的来源,保养项目是否齐全,依法认定李某在汽车保养方面存在过失。本案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品缺陷产生,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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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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