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男子周某通过砸车窗盗得现金、香烟、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205元。日前被汨罗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汨罗市政府附近马路边的一辆越野车副驾驶后座的车玻璃用卵石砸开后,将车尾箱的手提包、和天下香烟、蓝芙蓉王香烟及黄芙蓉王香烟等盗走,其中提包内有现金100元及一些证件票据,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390元。
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汨罗市罗江镇红花山水库附近路旁的一辆越野车副驾驶的右前窗玻璃砸开后,将被害人杨某的一部苹果X手机、两个钱包、以及1包蓝芙蓉王香烟,被害人郑某的一部华为Mate9手机盗走,其中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被盗手机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6980元,华为Mate9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硬盒蓝芙蓉王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因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友情提醒:有车的朋友晚上要将自己的爱车停放在安全区,不让偷盗之人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