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在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内实施采砂行为,并出售砂石,最终自食恶果,人财两空。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交界处,即长江中下游水域白鳍豚国家级保护区属于禁采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仍与他人合伙经营“万元xxx”船只,听从吴某某(另案处理)的直接指挥,在禁采区实施采砂行为,之后再将所采的砂出售给他人。2016年至2017年间,该船只获得砂款176.17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购买了被告人杨某某及他人的部分股份后,于2017年间入伙“万元xxx”船只,此时该船只获得砂款166.3732万元。“万元xxx”船只被扣押时,该船所载砂石价值1.6732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指挥他人在长江水域禁采区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