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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窃贼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登门行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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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竹本悒  发布时间:2019-04-03 15:05:4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君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海曾于2005、2015、2016年先后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18年2月刑满释放后,又于当年6月故伎重演。

  2018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海与同伙骑乘摩托车到君山区许市镇村民李某尧家附近,经过一番查探,陈某海二人走进李某尧家中,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开展工作,谎称政府要帮李某尧修复房屋,以此取得信任。陈某海让李某尧出示身份证,李某尧不疑有他,从卧室取出钱包内的身份证交给陈某海查看,随手将钱包放在卧室床上。随后,陈某海的同伙提出让李某尧带他到房屋四周拍照,陈某海趁机将李某尧钱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当天14时许,陈某海与同伙骑乘摩托车又到君山区采桑湖镇乾隆村一组村民余某梅家。二人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谎称进行精准扶贫入户调查,需要余某梅及其丈夫程某楼拍照确认。陈某海称余某梅穿金戴银不符合扶贫条件,遂要求其取下手上佩戴的金手镯,余某梅将金手镯取下后放置在厨房的柜子里。陈某海趁同伙带余某梅夫妻到屋后拍照之机,将金手镯盗走。经岳阳市君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镯价值12826元。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海在华容县一茶楼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海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海有多次同种犯罪前科,且对老年人实施盗窃,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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