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利用机动车辆多次制造“碰瓷”事故。定为诈骗罪。 被告人方某洋,男,22岁,岳阳县筻口镇人,其驾驶湘F58DXX别克牌轿车,从2018年1月至7月期间,为诈骗钱财,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乘对方车辆违章时,故意驾车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制造轻微交通事故,让对方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责,并通过快处快赔程序由对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车辆定损后赔付保险理赔金。共作案23次,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400元—1800元不等的理赔金共计21050元。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洋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通讯员:杨洪)
来源法制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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