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受理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三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应邀旁听庭审。
此前,法庭已召开庭前会议,对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情况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庭审中,在法庭的有序组织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发表了各自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刘某某与同案人周某、孙某某及其叫来的另一男子(三人均在逃)经常纠集在一起,携带刀、棍等凶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其与湘阴县某建材公司法人代表戴某某有经济纠纷为由,四次对某建材公司财物进行占用、打砸,其中一次对戴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后纠集曹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对戴某某实施非法拘禁,以暴力索取债务,周某某和刘某某等人还暴力阻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人邀集、指挥或伙同他人,携带管制刀具和棍棒等凶器,暴力索取债务,非法剥夺戴某某人身自由;暴力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多次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