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其经营的便利店对外出售假酒,非法牟利,自食恶果。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某从张某处购进“茅台”酒、“五粮液”酒、“酒鬼内参”酒等各类假冒品牌酒,并在其经营的便利店或其家中出售,共计违法所得85万元。其中,被告人彭某销售给彭某甲、邓某多件多种上述假冒品牌酒,销售金额合计29808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前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8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为非法牟利,违法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