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卢楚文 袁斯潮)4月2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对被告人古某升、王某余等20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古某升等19人犯非法采矿罪,曹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分别判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5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均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古某升在负责“九江采1569号”采砂船的日常运营期间,与刘某春(另案处理)相识。两人策划利用采砂船非法采砂。双方约定由刘某春负责保证采砂安全,古某升负责采砂作业,所得收益五五分成。古某升将情况告诉该采砂船另一股东王某余,王表示赞同。古、王两人还邀请其他人加入,并对其他人进行了具体分工。2017年9月16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古某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九江采1569号”采砂船在长江水域14号临湘江南段谷花渡口处多次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共计采砂136882吨,价值445万余元。
法院认为,古某升、王某余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范围采砂,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古某升、王某余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