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应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友好合作关系,但是处理不当,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纠缠了四年的合伙协议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多次劝解下终于放下积怨,握手言和。
屈某与吴某是同乡好友,2013年上半年,二人经协商共同出资开办一家小型家具厂,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7月,二人协商将家具厂转给吴某一人经营,并由吴某支付26000元给屈某。后经结算,吴某实际应支付屈某14300元,吴某当即写下欠条,并注明:“厂里一概事务与屈某无关”。后屈某讨要欠款,吴某拒绝偿还,屈某无奈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原、被告及其妻子早早来到法庭,两对夫妻一见面便争执的不可开交。庭审过程中,吴某对欠款表示认可,但因屈某女婿在家具厂欠有货款未付清,认为这笔账应算在原告头上。
庭后,法官单独将吴某夫妻叫到调解室,明法析理,“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屈某女婿的货款只能去找其本人要,屈某的钱白纸黑字应该偿还就得偿还,一码事归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流,吴某夫妻还是无法理解,眼看双方调解无果,法官不再多说,决定让夫妻两人回去冷静冷静,好好商量,第二天再给答复。法官随即打电话与屈某进行沟通,虽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也不值得因为金额不多的欠款断送了二人之间多年积累的情谊,屈某听后表示其愿意调解解决。
第二天,法官再次打电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劝大家都退一步海阔天空,大家还是朋友。最终,吴某夫妻经过一夜的思考也想通了,下午双方便来到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屈某11500元。一起长达四年多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