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肖某某请求余某、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肖某某仅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余某、徐某某共同向其借款28.5万元。余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辩称,他们与肖某某系合伙关系,并提供了两人与肖某某之间多次相互转账的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某主张与余某、徐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并未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其它有效证据。肖某某与余某、徐某某之间经济交往较多,同一段时间内相互转账十分频繁。因此,肖某某仅凭转账记录主张余某、徐某某向其借款难以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转账凭证虽然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向他人提供借款时,仍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特别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经济交往较多、相互转账频繁时。否则,可能出现债权难以主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