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并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花了2600元收购了潘某种植在湘阴县六塘某山地的林木。4月4日至5月14日期间,聘用他人砍伐潘某种植的林木后销售。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砍伐的树种为马尾松和阔叶树,数量为419株,蓄积17.18立方米。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即使是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国家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当数量达到较大标准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