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3月28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临湘市永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曹道仁受贿、单位受贿、串通投标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曹道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曹道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受贿事实:2008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曹道仁任临湘市五中校长和教建投董事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6.46万元。2、单位受贿事实:2015年至2018年间,为解决市教建投招待、协调等经费,被告人曹道仁主持召开公司班子成员会议决定以单位名义向有关施工单位或个人索取现金共计201.9万元冲抵财务“白条”,并要求结算烟酒款36万余元。3、串通投标事实: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道仁在其主管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授意制作有利于某工程公司的招标文件使之中标。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道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作为教建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作为招标方负责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曹道仁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宣判还邀请到了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论。单位受贿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借单位之名,受贿犯罪所得归个人的,是个人受贿。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因此,不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以及为行贿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或是非法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三、对“收受财物”的理解。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实践中,行为人常将收受财物辩解为“人情往来”。因现实中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犯罪之实的现象较为常见,所以需要进行司法界定。通常,人情往来具有互动性、双向性的特征。人情往来与受贿,一般应从双方有无经济往来、往来次数、价款大小,并结合本地习俗、双方感情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区分。
四、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单位受贿罪的,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贿赂犯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制度。受贿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最严重的渎职行为之一,不仅对其所在单位工作秩序、工作纪律造成严重破坏,造成本单位、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声誉,影响干群关系。近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廉政建设,强力反腐,严明党纪约束,健全监察体制,将更有利于同职务犯罪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