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雇主盗窃他人财物,为了100元的报酬仍然铤而走险,帮助雇主搬运盗窃的财物。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判决,对主犯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帮助犯李某波、李某望分别判决单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在明知存放在詹桥镇贺畈村向家隧道附近的钢质模板为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波、李某望盗取钢质模板变卖,具体犯罪事实为:2017年3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黎某雇请李某波、李某望等人到临湘市詹桥镇贺畈村向家隧道附近搬运其回收的废旧板房。搬运结束后,被告人黎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波、被告人李某望搬运15块被害人杨某存放在该处的钢质模板。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15块钢质模板价值人民币3100元。另外,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黎某在临湘市詹桥镇贺畈村向家隧道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存放在该处的两块钢质模板,并雇人将模板切割成小块卖给他人。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两块钢质模板价值人民币1113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的损失人民币14230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波、李某望在明知被盗财物不属于黎某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黎某搬运被盗财物,数额较大,系盗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黎某的主犯、坦白、退赃、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李某波、李某望的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受人雇佣获取报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甄别从事的劳务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李某波、李某望明知黎某盗窃他人财物,仍然受雇帮助盗窃,最终获刑,可谓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