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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司法确认使人民调解协议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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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双  发布时间:2019-04-10 16:49:4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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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了一起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2018年10月25日,李某在贺某经营的工艺品厂务工时,不慎发生意外造成右手受伤,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伤势严重,李某右手肘关节以下全部被切除。2019年2月1日在瓮江镇司法所组织下,贺某与受害人李某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去医疗费用,贺某再赔偿李某十九万元。

  李某与贺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司法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受理李某与贺某的申请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判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后,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向双方告知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定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查结束后,法院于当日作出了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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