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图便宜,明知自己要购买的车辆来历不明,却执意购买,最终获刑又罚金。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凌晨,付某(已判刑)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社区盗窃一台面包车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800元卖给了古某(已判刑)。古某联系了想要购买便宜面包车的被告人姚某,二人在岳阳县将该车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第二天被告人姚某付给了古某5000元现金。经查实,该面包车为被害人谭某所持有,且谭某已在车辆失窃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涉案面包车被盗时市场价格为2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向公安机关退还了所购买的该面包车。2018年2月,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该面包车无合法手续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姚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