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6年12月7日以诈骗罪,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刘某自入矫以来,于2019年1月14日至1月20日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进行报到、学习,警告一次;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其家属及村干部,督促其亲属要求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学习,直到2019年3月份,刘某仍没有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也无法联系到刘某。经连续警告三次以上,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仍不改正。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刘某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将其予以收监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撤销缓刑。遂作出以上裁定。
法官提醒:法院判处缓刑,并不意味可不服从社区监管,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或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都需裁定撤销缓刑。规劝社区矫正人员尊重法律,珍惜机会,好好做人,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