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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税 涉案单位及个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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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9-04-17 07:54:43 打印 字号: | |
  单位负责人为了公司的“利益”,委托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万余元,避税十万余元,由于过账金额被开票公司扣下不还,为追款报案后自投罗网,最终涉案人员均获刑罚。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岳阳县某电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涉案五被告人魏某、潘某、汤某、黄某、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至五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岳阳县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委托汤某帮忙从广东购买金额为7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成后支付6.8%的开票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汤某找到黄某,约定黄某购到票后,汤某支付黄某5.5%的开票费。黄某委托方某从广东找一家工厂购买增值税发票。方某遂打电话给秦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秦某便联系好广东某公司的老板潘某帮忙开票,发票开好后,方某到潘某处拿到6张金额共计为700042.1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某将发票寄给岳阳县某电子公司。

  魏某收到发票后进行了税务报账并抵扣税款101715.62元,魏某通过公司对公账号向广东某公司转账30万元作为过账资金,并约定事后过账款由广州某公司予以退还。汤某和黄某收到提成款9100元和3100元。因广州某公司迟迟不退还过账资金,魏某到岳阳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潘某退还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岳阳县某电子公司在没有发生任何实物交易的前提下,其法定代表人魏某为公司的利益,以岳阳县某电子公司名义,委托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潘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汤某、黄某、方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岳阳县某电子公司及被告人魏某、潘某、汤某、黄某、方某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岳阳县某电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魏某与被告人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黄某、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潘某、汤某、方某均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虽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魏某代表岳阳县某电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交了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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