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虽已开庭,但仍成功地进行了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2016年5月,陆某某在某市农商行贷款5万元,约定于2017年5月偿还,银行多次催收,陆某某仍拖欠不还,故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把相关材料邮寄给了陆某某,开庭当天陆某某却未到场。后承办法官联系了陆某某,在与其沟通后得知,该笔贷款虽是陆某某本人贷的,但实际使用人是陆某某的弟弟。得知这一情况,法官告知陆某某:“虽然钱是你弟弟用的,但毕竟贷款的相关手续及签字都是你去办理的,你弟弟如果愿意偿还这笔贷款,让他与银行联系,一起到法院来一趟。”
陆某某的弟弟与银行负责人一同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陆某某的弟弟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并随即付了一万元贷款给银行,其余贷款会在限期内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