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湘阴县人民法院在湘江湘阴渔政码头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组织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行动,以放生鱼苗的方式修复湘江渔业生态环境。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自制木船在湘江与资江交汇处芦林潭等水域实施电捕鱼时,被渔政部门现场查获。其中,被告人何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捕获鲤鱼、鲢鱼10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破坏了湘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据此,湘阴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责任。
据悉,湘阴法院2018年对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6名被告人除了判处刑事处罚外,还判令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湘阴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封燚表示,此次增殖放流旨在修复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水环境。这是湘阴县法院结合“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开展集中审判执行,积极履行审判工作职责,推广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一方面加大对非法捕捞的惩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扩大,为保护环境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达到了“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宣传效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