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子规》有云:“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在生活中,公民普遍认为盗取财物才会构成盗窃罪,但盗窃水资源、电力资源等行为,数额较大的,也会构成犯罪。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自来水案,被告人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为向其承包的鱼塘内引水,柴某在挖引水渠时,不慎将临湘市长安街道水利管理站的自来水管挖开一个口子,柴某并未上报,仅用泥土将破口处覆盖,后又请人在自来水管破口处接了一根水管通至鱼塘,盗接自来水,导致2018年1月3日至1月25日期间,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多个社区断续停水。经测量,被告人柴某向其承包的鱼塘排放自来水6142立方米,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6142立方米自来水价值共计8783元。 案发后,被告人柴某向被害人临湘市长安街道自来水管理站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临湘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柴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说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私接水管盗水来节约开支显然已越过了法律红线。水,是生命之源,在节约用水的同时,我们也应合法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