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吃土狗肉,以投毒、铁棍打狗、徒手打狗等方式在临湘多地盗得土狗10只,价值人民币2700元。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喻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喻某、李某结伙在临湘市桃林、长塘、渔潭等地多次盗取土狗。其中:被告人廖某盗窃作案10次,盗得土狗折合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喻某盗窃作案8次,盗得土狗折合人民币2475元;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6次,盗得土狗折合人民币1815元。以上被盗土狗均被被告人廖某、喻某、李某自己食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喻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廖某、喻某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喻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喻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喻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喻某、李某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