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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公共区域私自搭建雨棚 影响相邻关系被判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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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  发布时间:2019-04-26 08:21:3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之间本应是和睦相处,但发生纠纷矛盾时你不退、我不让,闹得鸡飞狗跳,伤了和气又伤身。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之间因在公共区域搭建雨棚影响了通风、采光权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方某将搭建在楼房平台上的雨棚自行拆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均在桃林镇万安居委会住宅楼集资购买房屋一套,原、被告房屋所在的楼房处有一平台相连,平台上面露空。原、被告各有两扇窗户朝向该平台。被告有一间卧室尚有一门可通向该平台。2018年3月初,被告在平台上用钢架搭设一雨棚,并在该平台上堆放杂物,对原告的房屋采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原告曾找当地居委会、乡镇城建办等部门,要求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平台属所在楼栋的公共区域,被告在该平台上搭建雨棚并放置物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通风、采光权。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台搭建雨棚,棚顶将原告朝向平台的两个窗户遮盖,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造成不利影响。原、被告也应遵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得在公共区域搭建杂屋、堆放杂物等”的约定。遂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自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搭建在楼房平台上的雨棚自行拆除,被强制拆除的,由被告负担相关费用。

  判决后,被告曾提出要上诉的想法,承办法官又耐心劝导,做调解工作。一日后,被告主动通过微信发来正在拆除雨棚的照片,还承担了诉讼费用。原告也打电话说,家里终于亮堂起来。

  法官后语:居民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古人云:“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关系搞得好,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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