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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未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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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希  发布时间:2019-04-28 08:18:47 打印 字号: | |
  在各类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本应将借款金额、利率、逾期利息、借款期限等信息写在借款凭证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也存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合伙办制衣厂,后因故双方停止办厂。在办厂期间内,被告以各种理由从原告手中借钱,共计52310元,其中部分用于个人的日常开支,部分用于还手机消费贷、偿还借款利息等。全部借款款项,由原告记载在其《合伙人借款》本上,且均由被告在每笔款项后写明“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予以确认。双方从始至终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未予偿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临湘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并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出借本金为52310元,但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月息两分计算借款利息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黄某向原告何某清偿借款本金52310元及逾期利息。

  目前,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于亲朋好友间,有的人碍于面子或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或者仅仅口头约定利息,债务人是否能按时付息仅靠道德约束。法官提醒,借贷双方在借款时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息、期限及逾期利息等信息,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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