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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买房却不能入住 男子起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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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傲杰  发布时间:2019-04-28 08:22:32 打印 字号: | |
  高企的房价令不少想买房的人望洋兴叹,临湘男子颜某好不容易买下一套二手房,却发现原房主留在屋内不愿搬走。为维护自身权益,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曾某、余某(原房主,系夫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颜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2015年11月,两被告在投资公司贷款23万元,签署了《自愿借款确认书》,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贷款当天,两被告向徐某出具委托书,将其名下位于临湘市河东中路的房屋委托徐某出售,并在公证处对上述委托进行了公证。在将贷款偿清,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后,徐某与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受托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颜某,并在2018年4月,为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颜某名下。购房后,颜某多次催讨房屋,均遭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颜某无可奈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限期搬出房屋,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中,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原告颜某系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两被告占有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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