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后多次出质,质押车辆后再度将车辆盗回,临湘男子陈某的套路真不少。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伟某(在逃)借用被告人陈某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个人贷款购买了一辆福特牌小汽车。因伟某怠于向银行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陈某催讨贷款。陈某找到伟某,得知该车辆已被质押在被害人陆某处。2017年12月,伟某伙同陈某,采取翻门而入的手段,用备用钥匙将陆某停放在车库内的福特牌小汽车盗走,并质押给某金融公司,借款人民币11万元。该借款一部分用来归还购买该车的银行贷款,另一部分交给了伟某。2018年10月,陈某将该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车予以扣押。经鉴定,被盗的福特牌小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6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协助他人秘密窃取已质押于债权人处并由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赃,且在共同犯罪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