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名的超市商标是否可以随意被用来经营使用呢?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侵权人原华容县大润发惠民超市的经营者金某赔偿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2013年1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康成公司经转让取得“大润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包含有推销(替他人)服务,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10月,金某在未经“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华容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华容县大润发惠民超市”,经营超市业务。该超市经营期间,在店面招牌、店内装潢、货架标签、宣传海报、购物袋、员工制服、购物车、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的“大润发”字样与康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
2018年10月,康成公司以金某侵害其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即同年12月,金某主动对原大润发惠民超市予以注销登记,全面停止经营。
2019年4月18日,该案在岳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岳阳中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庭审中,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多名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大润发商标已经成为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原大润发惠民超市与康成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均从事综合性超市的经营。金某在其经营的原大润发惠民超市中多处标识“大润发”文字与康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经营的超市与康成公司的“大润发”具有关联,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公众误认,侵犯了康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某主观上具有攀附“大润发”商标知名度的意图,其行为构成对康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金某积极应诉、主动停止侵权的处理态度等多方面案情和因素,近日,岳阳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