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对扣押在案的猎枪一支,依法没收。
2016年,张某结识王某(已判刑),得知王某手中有猎枪购买,便以37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一条猎枪。张某将猎枪放在自己家中,后存放在张某乙(另案处理)家中。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至岳阳县公安局,同日公安民警在张某乙家中提取猎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持有的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王某手中购买一支猎枪,用于打猎自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