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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以自杀威胁并持刀抵抗 男子妨害公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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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9-04-29 15:29: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9月12日上午,因彭某盗窃手机一事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依法传唤。彭某不愿配合,用铁片将自己脖子划伤相威胁。民警见其受伤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民警准备给彭某戴手铐时,情绪激动的彭某在床上拆了块木板对着民警,逼迫民警全部退出了房间。彭某拿起刀和钢管追出去,对民警说不要再来找麻烦。民警撤回警车,彭某拿谷耙追到车旁砸车窗。

  9月19日上午,彭某发现民警又来找自己,于是在房外窗口拿起菜刀,派出所所长姚某表明身份后劝其放下菜刀,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彭某拒绝并持刀进入卧室。姚某持盾牌,其余民警持橡胶警棍进入卧室。彭某不听劝告,用刀对着民警挥舞,不让任何人靠近。姚某撑着盾牌顶彭某想迫使其放弃抵抗,民警用警棍击打彭某双手试图扫落挥舞的刀,混乱中姚某左手手臂被砍伤。彭某又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挥舞被民警打掉,彭某拿起剪刀对着自己腹部以自杀威胁民警不要再靠近。经民警的长时间劝阻后,彭某才将剪刀与菜刀放到地上,结束对峙。经鉴定,姚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以自残威胁、持刀挥舞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对其传唤,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持械妨害公务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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